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实践,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化学术、创新创业、体育运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获得奖励。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三条 奖励项目
(一)省级以上奖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以上级相关文件奖励决定为准)。
(二)校级奖励
1. 先进集体:先进班级、先进寝室;
2. 先进个人:安医大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3. 奖学金:张锡祺奖学金、徐叔云奖学金、启航奖学金、社会力量向学校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以及学习进步奖。
第三章 奖励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省级以上奖励资格和条件以上级文件为准,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参照上级文件规定制定细则。省级以上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参加当年校级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 奖学金不能重复参评(除“启航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可重复参评;综合素质评定中智育评定基本分相同前提下,智育评定拓展分高者优先考虑各类评奖评优。
第六条 校级奖励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遵照《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遵照《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三)奖学金评定条件
1. “张锡祺奖学金”评定条件遵照《安徽医科大学“张锡祺奖学金”评定办法》;
2. “徐叔云奖学金”评定条件遵照《安徽医科大学“徐叔云奖学金”评定办法》;
3. “启航奖学金”评定条件遵照《安徽医科大学“启航奖学金”评定办法》;
4. 社会力量向学校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依据有关协议和评定办法与其它校级奖学金一并统筹评定;
5. “学习进步奖”评定条件遵照《安徽医科大学“学习进步奖”评定办法》。
第四章 奖励比例(名额)和方式
第七条 省级以上奖励比例和方式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学校予以通报表彰。
第八条 校级奖励比例和方式
(一)“先进集体”奖励比例和方式遵照《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二)“先进个人”奖励比例和方式遵照《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三)奖学金奖励比例(名额)和方式
1. “张锡祺奖学金”奖励比例和方式遵照《安徽医科大学“张锡祺奖学金”评定办法》;
2. “徐叔云奖学金”奖励比例和方式遵照《安徽医科大学“徐叔云奖学金”评定办法》;
3. “启航奖学金”奖励比例和方式遵照《安徽医科大学“启航奖学金”评定办法》;
4. 社会力量向学校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奖励名额和方式依据有关协议和评定办法规定;
5. “学习进步奖”奖励比例和方式遵照《安徽医科大学“学习进步奖”评定办法》。
第五章 评审机构、时间、程序
第九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审领导机构,领导相关部门开展各类评选;
(二)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领导机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领导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三)各学院奖励评审必须经由学院专家评审会审议报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十条 评审时间
(一)省级以上奖项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校级奖项每年十一份开始评审(“启航奖学金”每年四月份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认真进行集体或个人总结申请的基础上,学院负责组织申报、初审、公示、上报推荐工作,由党委学工部负责学校初审;
(二)省级以上奖学金通过党委学工部初审后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公示,并上报上级评审机构批准;
(三)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四)“张锡祺特等奖学金”、“徐叔云奖学金”通过党委学工部初审后,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五)除“张锡祺特等奖学金”、“徐叔云奖学金”以外的其他奖学金评定由各学院负责,学院评审结果即为终审结果,结果报送校党委学工部备案备查;
(六)社会力量向学校捐资设立的专项奖励,依据有关协议和评定办法实施评审。
第十二条 所有奖项的评审结果必须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年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学院和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三条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经批准后,由校财务处负责发放奖学金。学校每年十二月召开表彰大会,对所有奖励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所有评审工作全程接受校纪委监察室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院级奖励办法,并报校党委学工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党、团涉及学生的其它评选活动按照相应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来华留学生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印发